學校行政于7月7日印發(fā)《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管理辦法》(湖師院發(fā)〔2023〕46號)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現(xiàn)就文件修訂情況以及主要內(nèi)容解讀如下:
一、修訂背景
近年來教育部、省教育廳陸續(xù)更新出臺研究生教育管理相關文件,同時我校研究生規(guī)模不斷擴大,《湖州師范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管理辦法》(湖師院發(fā)〔2014〕56號)至今已實行近十年,有待進一步完善。研工部根據(jù)近年來評審工作出現(xiàn)的新情況新問題,在兩次對相關培養(yǎng)學院征求意見的基礎上,根據(jù)上級有關文件精神,參考兄弟高校的相關制度,對《湖州師范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管理辦法》進行了修訂。
二、修訂依據(jù)
全國研究生教育會議精神(2020年)、《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》(財教〔2021〕310號)和《教育部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加快新時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發(fā)展的意見》(教研〔2020〕9號)等文件精神;我校近年來國家獎學金評審過程中的實際情況。
三、修訂的主要內(nèi)容
明確評審材料時間。根據(jù)我校研究生培養(yǎng)學院意見,并參考多所院校評選辦法,明確:“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者,其成果須為基本學制期間所取得,至參評當年 8 月 31 日前為準,且第一署名單位須為湖州師范學院。”
完善名額分配方式。根據(jù)《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》(財教〔2021〕310號),明確學校根據(jù)當年度教育部、財政部下達的名額,按各學院參評研究生的規(guī)模等情況制定名額分配方案,名額分配對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(專業(yè))予以適當傾斜。
(三)修訂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。根據(jù)我校研究生培養(yǎng)學院意見,并參考多所院校評選辦法,對不符合參評資格的情形進行了修訂,增加了:
3.在提交的國家獎學金申請材料中,隱瞞事實或有虛假內(nèi)容;
5.學校認定的其他情形。
(四)明確評審組織。根據(jù)《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》(財教〔2021〕310號),評審組織具體表述為“學校學生工作委員會統(tǒng)籌領導、協(xié)調(diào)、監(jiān)督本校評審工作;黨委研究生工作部,負責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報資格的復核,評審的組織與管理,統(tǒng)一上報、保存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材料;各學院成立由學院領導、研究生導師代表、行政管理人員代表、研究生代表等組成的評審小組,負責制定本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,并在本學院范圍內(nèi)公布,同時將實施細則交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審核備案;負責申報組織和初步評審等工作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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